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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调查丨交150万保证金却加盟“空壳”项目,包工头称自己被“设套诈骗”

来源: 最后更新:24-05-01 05:35:05

导读:红星调查丨交150万保证金却加盟“空壳”项目,包工头称自己被“设套诈骗”,宋磊,孙伟,原告,甲方,保证金


▲本案当事人孙伟

红星新闻记者丨刘木木发自云南

责编丨冯玲玲 编辑丨何先锋

在工程领域摸爬滚打了20年多年的包工头孙伟,经中间人宋磊介绍,参与了永德县一边境小镇的“供水管网建设项目”。宋磊自称,他是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贵州黔兴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可以把该项目名义上以挂靠、实际是孙伟与“云南分公司”进行合作的方式联合开发。 这是孙伟第一次与国企合作,他很兴奋,不但向贵州黔兴公司的账户上打了150万的保证金,还立刻组建起了项目部。 然而好几个月过去,孙伟一直没等到开工通知。面对各方推诿,孙伟心生疑虑,遂委托律师向永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永德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该项目进展。两单位回复:未查询到供水管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规划许可证”办理情况。这意味着,这个所谓的“供水管网建设项目”不存在。

司法证据显示,孙伟的150万保证金,几经划转后,大部分疑似转入了中间人宋磊的弟弟宋毅公司名下。孙伟怀疑自己被设套诈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1月,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有关方面退还这笔保证金,但贵州黔兴公司不承担退还该笔保证金义务。孙伟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合同纠纷案二审阶段已开庭完毕,即将宣判。

01经律师朋友介绍认识了“宋总”

孙伟,云南昭通镇雄人,从十几岁开始,他就在云南各地承包工程。2023年2月底,经一律师介绍,他认识了昭通水富人宋磊。

“当时律师朋友对我说,宋磊是贵州黔兴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孙伟回忆,经这名律师电话邀约,他们在昆明市五华区云时代一楼的一家酸汤牛肉火锅店吃了晚饭。酒过三巡,他们留下了彼此的联系方式。

数日后,孙伟找律师朋友办事,去其办公室,发现恰好宋磊也在。当日中午12点左右,孙伟开车,把宋磊送到五华区云南能投缘达大厦楼下。

据孙伟陈述,没过几天,宋磊给他打电话,称其公司有个项目,问孙伟有没有意向一起合作。宋磊发的定位为五华区云南能投缘达大厦,孙伟依据导航,赶来跟宋磊见面。

在这幢大厦里,宋磊给孙伟泡茶,聊起电话里说的项目——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小勐统镇水厂供水管网项目。据孙伟称,当时宋磊说,他已把合同签订下来了,他作为云南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以把此项目名义上以挂靠、实际是孙伟与“云南分公司”进行合作的方式联合开发,双方约定公司占比40%,孙伟占比60%。除一部分挂靠管理费外,孙伟还需交150万保证金。

本案《永德县小勐统镇水厂供水管网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该项目的发包人为丘北翥淼水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丘北翥淼公司),承包人为贵州黔兴公司,时间为2023年2月14日。

据孙伟回忆,当时宋磊称,这笔保证金要以公对公的方式打到丘北翥淼公司(甲方)的账户上方可开工,“他说甲方催得很急,打钱就可以进场开工,这150万打过去,甲方会开同等价值的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担保。”

据孙伟讲述,宋磊称项目来之不易,前期的手续都是他配合甲方完成的,资金由他操作,已到账1个多亿,而孙伟参与这个标段工程量有8000多万。2023年3月1号、3月2日,孙伟通过手机银行,给贵州黔兴公司转账150万元。

据一审法院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相关证据显示,打款后,宋磊邀约孙伟签订了一份《承诺书》。同月6日,宋磊微信发给孙伟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截屏。

02迟迟等不到开工通知发现项目为空

作于2023年3月2日的这份《承诺书》载:孙伟系小勐统镇水厂供水管网项目负责人,根据甲方丘北翥淼公司要求,须通过贵州黔兴公司账户,向甲方指定账户汇入合同履约保证金150万元。该资金由孙伟自愿筹集并汇入贵州黔兴公司绵阳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

孙伟承诺,在丘北翥淼公司退回该笔合同履约保证金前,其不得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形式向贵州黔兴公司索回该笔款项,且贵州黔兴公司不承担该笔款项所产生的一切利息等隐性债务,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纠纷由孙伟全权承担。

孙伟收到的作为担保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截图显示,该汇票的出票人为绿地地产集团旗下公司,收款人为丘北翥淼公司,票据金额为15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9月5日。

之后,孙伟开始完善手续、组建项目部、带着他的“兄弟伙”落实劳务班组及施工材料、签订《项目内部管理目标责任书》等,静等宋磊的“开工通知”。孙伟告诉记者,他在2023年3月还与相关人员就项目的进展等事项开过会。据孙伟提供的一张拍摄于2023年3月23日的照片显示,孙伟与律师周某,贵州黔兴公司副总龙某忠、财务总监陶某云,“云南分公司负责人”宋磊等人,围着一张办公桌开会。


▲孙伟与宋磊(上排右一)等人开会 图据受访者

然而直到当年8月份,孙伟依旧没等来开工通知。“这期间我也和宋磊联系过,越来越感觉他在敷衍,于是我就委托律师,查询到底有没有这个项目。”

永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8月16日所作的《关于永德县小勐镇水厂供水管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的查询证明》称:经我局查询核实,未查询到项目在我局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备案手续。

永德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0月25日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所作的“调取证据函”回复亦称:经在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查询审批信息,未查询到小勐镇水厂供水管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理情况。

原告孙伟诉被告贵州黔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永德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

孙伟认为,永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德县自然资源局所作的两份答复函证明,永德县小勐统镇水厂供水管网建设项目,在原告起诉阶段并未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作为专业建筑公司的贵州黔兴公司与丘北翥淼公司,利用一个非法建设工程骗取原告150万元项目保证金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就本案项目情况,永德县自然资源局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所做答复

03一审法院判令两被告退还保证金

据一审《民事判决书》披露,本案中,被告贵州黔兴公司申请追加丘北翥淼公司为被告,丘北翥淼公司又追加昆明翥淼农村水利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昆明翥淼合作社)、魏志斌为被告。

天眼查信息显示,昆明翥淼合作社持股丘北翥淼公司75%。丘北翥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玉东,魏志斌为监事。

宋磊并非本案的被告。孙伟解释,因他认为宋磊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起诉他“没什么希望”。为了解本案更多原委,红星新闻记者近日多次致电宋磊、李玉东、魏志斌,宋、李二人的手机始终处于无人接听、忙音状态,魏的手机则为无法接通状态。之后,红星新闻记者发采访短信给宋、李,二人至截稿时间未回复。

一审《民事判决书》披露的证据显示,孙伟于2023年3月2日将150万保证金打入贵州黔兴公司当日,贵州黔兴公司即将该款项转入丘北翥淼公司。3月4日,丘北翥淼公司分17次向昆明推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款127.25万元,该笔款项的转让,由魏志斌操作。

昆明推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宋毅,宋毅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是宋磊的弟弟。他解释,其公司收到的这笔款项,系此前支付给丘北翥淼公司的一笔项目保证金。这笔保证金也是一个关于永德县的项目,同样是迟迟没开工。对宋磊在本案中的角色,宋毅称不了解相关情况。

贵州黔兴公司相关负责人则向红星新闻记者解释,“供水管网建设项目”是存在的,但因甲方丘北翥淼公司的资金不到位,导致该项目无法启动。此外,宋磊非公司员工,也根本不是什么“云南分公司”负责人,而只是一个“中间人”。

该负责人称,此前公司领导曾专门到云南了解本案原委,并试图帮助孙伟要回这笔保证金,还打算跟孙伟一起,起诉甲方丘北翥淼公司,“没想到我们被孙伟起诉了,而那张商业承兑汇票,根本无法兑换”。

被告贵州黔兴公司辩称,根据孙伟签订的《承诺书》,其收取原告支付的150万余元的保证金的行为系受托行为,不应承担返还责任。丘北翥淼公司则辩称,丘北翥淼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是否归还,应当谁归还,怎么归还,请法院客观公正裁判。被告昆明翥淼合作社、魏志斌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原告孙伟与被告贵州黔兴公司签订的《项目内部管理目标责任书》违规无效,贵州黔兴公司不承担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丘北翥淼公司、昆明翥淼合作社须退还原告150万元保证金、赔偿10余万元的项目部办公用房租金等。


▲本案一审判决书尾页

标签: 宋磊  孙伟  原告  甲方  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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