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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的主体与客体一样吗?

来源: 最后更新:23-05-17 10:44:05

导读:这项罪名的犯罪主体侵犯的客体是不一样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侵犯的客体是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在主观方面要有故意的犯罪行为存在,否则不构成此罪,不会追究责任。

一、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的主体与客体一样吗?

是不一样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属于故意犯罪,如果当事人向外国友人赠送相关文物的时候,有证据能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此文物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就不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处罚是什么?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从行为人出售、赠送的对象看。如果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行为人可以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出售、赠送的文物不是国家珍贵文物,而是一般文物,则不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从行为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的对象看。如果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不是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而是向国家文物部门或文物部门指定从事文物交易的机构出售、赠送珍贵文物则不构成犯罪。向我国公民赠送珍贵文物也不构成犯罪。

在主观上,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出售或赠送的文物属于珍贵文物,不知受赠人是外国单位或个人,不知自己的行为侵犯国家对珍贵文物处置管制制度,不能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

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的主体与客体并不一样,本罪的犯罪主体都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认定这项罪名之后,对犯罪的行为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要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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