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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应该将著作权转让吗?(编剧应该将著作权转让吗)

来源: 最后更新:24-05-06 12:35:23

导读:编剧是否应该将著作权转让,是需要根据著作权人自主的意愿来决定的。因为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著作权是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双重性,如果是属于人身部分是具有专属性的,原则上不能够转让的,但是财产部分

一、编剧应该将著作权转让吗?

编剧是否应该将著作权转让,是需要根据著作权人自主的意愿来决定的。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双重性,属于人身权利部分是专属性的,原则上不能转让,属于财产权利部分是可以转让的。但是,财产权利的转让只能在法定期间内进行(即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内)。著作权一经转让,著作权人便丧失了转让部分的权利。

二、著作权内容有哪些?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现实生活当中涉及到著作权保护,必然是需要严格的按照《著作权法》规定来进行处理的,著作权主要就是包括两个内容,第1部分是属于专属于作者个人所拥有的人身权利,这一部分人身权利是不能够进行转让的。第2个部分是属于财产方面的权益,可以进行转让。

标签: 著作权  编剧  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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