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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与动手拆房的不是一个部门,面对违法拆迁,该找谁维权?

来源: 最后更新:24-04-27 10:05:16

导读: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因此李某具有对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拆除房屋的实施主体虽是村委会实施,但村委会不具有征收土

当我们的房屋在拆迁征收时,经常会面临拆房子的和征收房子的不是一个部门,那么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找哪个部门解决呢?即明律师就给大家以案释法解读一下,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找谁去解决。

房屋被违法拆除,征收方竟说不应该找他们负责

李某系老城区村民。1992年该村在集体土地上设农贸市场,后来由于该市场经营不善,2000年前经集体研究,按人口将市场用地及建筑房屋划分给该组村民个人使用。李某居住的房屋就位于原农贸市场范围内。2018年10月18日洛阳市老城区开展市政工程,要对李某房屋所在的区域进行征收改造。

征收方成立了改造指挥部,补偿款系由该指挥部支付给村委会,村委会与每户签订协议后发放。2019年1月4日,村委会在未与李某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就实施了对李某居住房屋的拆除工作。

对此李某多次向征收方说理,但征收方认为:

第一,李某并非该涉案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系村集体所有,非住宅用地,后该村将该房屋交李某使用,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征收方没有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指挥部已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村委会,无论是强制拆除房屋还是讨要拆迁款都应该去找村委会。

李某是否属于涉案房屋的权利人?李某能否向征收方提起行政诉讼呢?

这两个问题直接影响到李某有没有起诉的权利和能不能拿到安置补偿款。

首先案涉房屋系村集体建设用来开办农贸市场,因市场经营不善,2000年前经村集体研究,决定将案涉房屋划分给李某使用,李某在交纳了相关费用取得使用权后,将涉案房屋加盖至两层并在此居住,故李某对涉案房屋具有合法的使用权。

现该房屋被拆除,对李某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因此李某具有对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其次征收方具有组织征收集体土地以及拆除涉案房屋的法定职责,且其成立了改造项目指挥部。涉案房屋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该项目征收过程中,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最终目的是为了完成征收项目。

且无论从法律上、政策上或是法律精神上,征收改造都应当至少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而办事处、村委会或居委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行为,都是政府征收方统一组织指挥下进行的,这些行为从法律上应当视为委托,由县级政府征收方承担责任。

因此,本案中,拆除房屋的实施主体虽是村委会实施,但村委会不具有征收土地的职权,其所作决定均系为配合征收方完成土地征收。因此,强制拆除房屋的责任应由征收方承担。

综上李某作为被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权利人有权对征收方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

标签: 村委会  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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