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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说按照规划红线,只拆我家一半房屋,怎么办?

来源: 最后更新:24-04-27 07:34:39

导读:在遇到征收的时候,遇到征收方拿着拆迁规划图来对你说,你的房屋只有部分被纳入拆迁规划范围内,这个时候不要着急,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房屋遭受巨大的损失。

拆迁,通常会将房屋整体全部征收,并给予补偿。但是也有例外,比如拆迁线路从被征收人房屋中心位置经过,征收方拆了一半房屋后,然后不继续拆了,说只征收到这里。房子拆了一半,当然没法居住下去了,但征收方不闻不问,该怎么办?

这不是笑话,而是现实。前不久,有一位当事人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他告诉爱土拆迁律师团:“我家的房屋面临征收,但是只征收一半,拆迁办工作人员也给我看了文件,我的房屋只有一半被纳入了征地红线范围内,我该怎么办?我剩下的一半房子也不敢住人可。”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征收红线刚好划进房屋一半,房子只拆一半,可以吗?

接下来,我们就一则案例进行分析:

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该拆迁许可规定的内容,杨女士的房屋有一部分被纳入拆迁范围,一部分在拆迁范围之外。杨女士的房屋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完成拆迁。

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2010年7月,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2011年,株洲市规划局办理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杨女士的房屋位于泰山路与规划的神农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418平米,建筑面积582.12平方米,但是,杨女士的房屋的一部分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杨女士的房屋并不是完全的被征收,还有部分未征收,这个情况,该怎么面对?我们继续看下去...

因规划需征收,如果影响房屋安全,应进行合理赔偿

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杨女士就自己的房屋情况进行了说明。2011年9月15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C级。2011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整体征收杨女士的房屋,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从以上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因规划实操问题,导致整栋建筑的一部分纳入征收红线范围内,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这个时候就需要征收方也就是政府根据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和对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的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决定征收,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杨女士的这个房屋就是典型的例子,对于杨女士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虽然整栋房屋超出了神农大道的专项规划,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如果只是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会变成危房,不利于杨女士的居住生活。

这些法律条文支持被征收人依法维权

以上案例可以参照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还有就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三、四条。

所以,在遇到征收的时候,遇到征收方拿着拆迁规划图来对你说,你的房屋只有部分被纳入拆迁规划范围内,这个时候不要着急,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房屋遭受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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