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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工伤认定指南(南宁市工伤保险条例)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12:09:04

导读: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规定时限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规定时限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

  2.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

  3.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的身份证,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供核验;

  4.证人的证言材料及身份证(不方便提供身份证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 1份);

  5.医疗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等相关诊疗材料;属于职业病的,应提供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单位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事故当月考勤记录(明确排班及上班时间)或外出派遣证明;

  7.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受到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对该事件的定性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4)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以及标注受伤害职工出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的简易线路图。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突发疾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原件;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8)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文件、秩序册等证明材料;

  (9)职工死亡的应提供相关死亡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一)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金湖部)/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金湖管理部

  地址:东悦巷6号

  (二)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民主部)/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民主管理部

  地址:民主路16号综合楼2楼

  (三)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星光部)/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星光管理部

  地址:白沙大道138号新兴苑住宅小区内新兴苑会所2楼

  (四)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民族部)/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民族管理部

  地址: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A座2楼

  (五)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科园部)/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科园管理部

  地址:科园东五路6号原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

  (六)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仙葫部)/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仙葫管理部

  地址:仙葫大道福兴路3号3楼

  (七)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市民中心部)/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民中心管理部

  地址:玉洞大道33号市民中心4楼

标签: 南宁市  社会保险  管理中心  职业病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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