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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最新消息

来源: 最后更新:24-04-07 07:30:32

导读: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计发标准,按上一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执行(取整数)

  关于调整全市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各功能区医保工作机构,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全市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计发标准,按上一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5794元的2%执行(取整数),即为2116元。

  二、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请各地、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保障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享受待遇。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30日

标签: 生育保险  扬州市  江苏省  职工  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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